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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第6條規定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11 年 11 月 08 日

要旨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第6條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第6條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獨立專家依據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第六條規定,接受委任對於換股比例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評價出具合理性意見書時,應遵循所屬同業公會所定之相關自律規範。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第6條規定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8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