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八九)台財證(一)第一四七二二號公告、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八九)台財證(一)第O三七七九號函、九十年六月十九日(九十)台財證(一)第一二八五四七號公告及九十年七月十三日(九十)台財證(一)第一一四七七一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要旨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八九)台財證(一)第一四七二二號公告、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八九)台財證(一)第O三七七九號函、九十年六月十九日(九十)台財證(一)第一二八五四七號公告及九十年七月十三日(九十)台財證(一)第一一四七七一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旨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八九)台財證(一)第一四七二二號公告、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八九)台財證(一)第O三七七九號函、九十年六月十九日(九十)台財證(一)第一二八五四七號公告及九十年七月十三日(九十)台財證(一)第一一四七七一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八九)台財證(一)第一四七二二號公告、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八九)台財證(一)第O三七七九號函、九十年六月十九日(九十)台財證(一)第一二八五四七號公告及九十年七月十三日(九十)台財證(一)第一一四七七一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子女士)、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9 年 3 月 14 日(89)台財證(一)字第 14722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9 年 9 月 19 日(89)台財證(一)字第 03779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0 年 6 月 19 日(90)台財證(一)字第 128547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4.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0 年 7 月 13 日(90)台財證(一)字第 114771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