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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人民依法規申請事項處理期間表,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12 年 08 月 28 日

要旨

公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人民依法規申請事項處理期間表,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公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人民依法規申請事項處理期間表,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主 旨:公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人民依法規申請事項處理期間表,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一、公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人民依法規申請事項處理期間表」(詳附件處理期間表)。

二、未列入該表事項之處理期間,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為二個月。

三、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89)台財證(法)字第○五四五五號公告(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停止適用。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9 年 12 月 22 日(89)台財證(法)字第 05455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民國 114 年 11 月 4日證期(發)字第 1140385156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人民依法規申請事項處理期間表,並自即日生效。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8 日發布,要旨:公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人民依法規申請事項處理期間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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