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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以持有其他公司股票為償還標的之交換公司債進行私募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12 年 09 月 12 日

要旨

有關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以持有其他公司股票為償還標的之交換公司債進行私募之令

主旨

有關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以持有其他公司股票為償還標的之交換公司債進行私募之令

法規內容

一、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以持有其他公司股票為償還標的之交換公司債進行私募,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規定,自該私募交換公司債交付日起滿三年後始得行使交換權。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一○○○四九九九號令(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1 年 9 月27 日台財證一字第 0910004999 號令,自即日廢止。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以持有其他公司股票為償還標的之交換公司債進行私募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12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