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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12 年 10 月 13 日

要旨

有關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設立之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或發行轉換、交換、附認股權公司債,並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以供海外公司債轉換、交換、認購者,該海外存託憑證所表彰之有價證券之保管機構不得由該金融控股公司所屬子公司擔任;所稱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係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所稱之子公司;其已擔任者,應於三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之保管機構保管。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二○○○三三二三號令(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2 年 8 月18 日台財證一字第 0920003323 號令,自即日廢止。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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