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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2條及第14條規定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12 年 11 月 01 日

要旨

有關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2條及第14條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2條及第14條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依前揭處理準則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信用評等事業應設置隸屬於董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但得免配置專任內部稽核人員。

三、屬分公司型態之信用評等事業,依前揭處理準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其內部稽核單位應擬訂年度稽核計畫,據以檢查信用評等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且至少每半年應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等作成稽核報告。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二○○○四○六九號令(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2 年 10 月3 日台財證一字第 0920004069 號令,廢止。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2條及第14條規定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01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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