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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4規定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12 年 11 月 09 日

要旨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4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4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四有關公司債發行總額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二百之限制規定,係指包括有擔保普通公司債、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有擔保附認股權公司債及無擔保附認股權公司債之總額。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八九)台財證(一)字第六九二○二號函(清單如附件),依本會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九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一二○三八四八三○五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4規定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發布,要旨:有關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4規定之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