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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156條規定之令

會議日期 112 年 11 月 10 日

要旨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156條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156條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上市(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之新股,經本會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予以限制上市(櫃)買賣者,於本會函請辦理之事項已辦理完成,及原限制上市(櫃)買賣之原因已消滅(除因客觀事實無從消滅者,不在此限),且無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其他各款項規定之情事,得洽請證券承銷商出具評估意見,並檢具相關資料向本會申請解除限制。

二、上市(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經本會限制上市(櫃)買賣後,於尚未解除限制前辦理盈餘、資本公積轉增資無償配發之新股或現金增資發行之新股,均應續予限制上市(櫃)買賣,並俟原限制上市(櫃)買賣及被續予限制上市(櫃)買賣之股份均符合解除條件時,始得向本會申請解除限制上市(櫃)買賣。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二○○○○四八五號令(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2 年 2 月7 日台財證一字第 0920000485 號令,廢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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