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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金管證二字第○九三○○○五八○八號函(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13 年 05 月 29 日

要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金管證二字第○九三○○○五八○八號函(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金管證二字第○九三○○○五八○八號函(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金管證二字第○九三○○○五八○八號函(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子女士)(均含附件)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3 年 12 月 2 日金管證二字第 0930005808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金管證二字第○九三○○○五八○八號函(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發布,要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金管證二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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