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5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證券商設置標準第18條、第25條準用第24條及第40條規定之令

會議日期 113 年 06 月 07 日

要旨

有關證券商設置標準第18條、第25條準用第24條及第40條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證券商設置標準第18條、第25條準用第24條及第40條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據證券商設置標準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準用第二十四條及第四十條規定辦理。

二、銀行兼營證券商業務之許可證照,整併於銀行營業執照中,不另行發給證券商許可證照及收取相關證照費。

三、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兼營證券業務或增加業務種類等申請案件,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應依證券商設置標準相關規定檢具書件向本會證券期貨局申請,並至「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完成登錄,於經本會核准後即可辦理。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金管證二字第○九四○○○○一八一號令(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4 年 1 月17 日金管證二字第 0940000181 號令,自即日廢止。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有關證券商設置標準第18條、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