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45條第3項規定之令
要旨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45條第3項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45條第3項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證券商因執行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實物申購、買回機制,而取得其他證券商股票,非屬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所稱之「投資」範疇。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金管證二字第○九三○一五六七一三號令(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3 年 12 月27 日金管證二字第 0930156713 號令,自即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