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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應公告或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

會議日期 113 年 10 月 15 日

要旨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應公告或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

主旨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應公告或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

法規內容

主 旨:修正「公開發行公司應公告或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

公告事項:檢附修正後「公開發行公司應公告或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乙份。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宏先生)、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劉○聖先生)、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君女士)、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珍先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銘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簡○忠先生)、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輝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代表人張○章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子女士)、本會法律事務處(均含附件)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2 年 9 月 9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20030203 號公告,修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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