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公告或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
要旨
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公告或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
主旨
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公告或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
法規內容
主 旨: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公告或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
公告事項:一、檢附修正後「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公告或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乙份。
二、本會 102 年 3 月 6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20005749 號公告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宏先生)、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劉○聖先生)、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君女士)、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珍先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銘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簡○忠先生)、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輝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代表人張○章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子女士)、博仲法律事務所(譚○德律師)、本會法律事務處、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均含附件)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2 年 3 月 6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20005749 號公告,自即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