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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7條規定之解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13 年 12 月 23 日

要旨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7條規定之解釋令

主旨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7條規定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廢止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二○三八五六六八號令(清單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金管證券字第 1120385668 號令,自即日廢止。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7條規定之解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