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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37條第1項所稱證券商依法令開設存放客戶款項之專戶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14 年 07 月 15 日

要旨

有關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37條第1項所稱證券商依法令開設存放客戶款項之專戶之令

主旨

有關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37條第1項所稱證券商依法令開設存放客戶款項之專戶之令

法規內容

一、證券商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八十五條之三規定於往來銀行開設之「客戶證券承銷專戶」,屬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稱證券商依法令開設存放客戶款項之專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金管證一字第○九四○○○三六○三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4 年 8 月16 日金管證一字第 0940003603 號令,自即日廢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37條第1項所稱證券商依法令開設存放客戶款項之專戶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15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