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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第1項規定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15 年 03 月 31 日

要旨

有關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第1項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第1項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外國發行人一部或全部於境外發行僅銷售予專業投資人之外幣計價政府債券、普通公司債或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該外國發行人應符合註冊地國法令規定,同時申請於國外證券交易所掛牌,且該外國證券交易所之主管機關已與本會簽署監理合作協議者,得為櫃檯買賣之有價證券,並應由外國發行人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上櫃。

二、前點有價證券之櫃檯買賣,外國發行人、證券商及專業投資人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第1項規定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