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全球保管機構變更其國內保管機構,並將其所保管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客戶整批移轉至另家保管機構時,得由獲得該等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授權代理人或代表人統一簽署
要旨
因全球保管機構變更其國內保管機構,並將其所保管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客戶整批移轉至另家保管機構時,得由獲得該等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授權代理人或代表人統一簽署
主旨
因全球保管機構變更其國內保管機構,並將其所保管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客戶整批移轉至另家保管機構時,得由獲得該等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授權代理人或代表人統一簽署
法規內容
一、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應檢具之代理人授權書或代表人指派書,如因全球保管機構變更其國內保管機構,並將其所保管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客戶整批移轉至另家保管機構時,得由獲得該等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授權代理人或代表人統一簽署,並應檢附所代理或代表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名單。
二、前點有權統一簽署代理人授權書或代表人指派書之資格,國內保管機構應依法及所簽署之契約慎重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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