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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發布銀行辦理台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得不受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規定情形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97 年 05 月 30 日

要旨

發布銀行辦理台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得不受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規定情形

主旨

發布銀行辦理台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得不受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規定情形

法規內容

銀行依「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辦理台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因採實物交割履約,而以銀行避險專戶之上市有價證券交付者,得不受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規定上市有價證券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之限制。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8 月 2 日金管證交字第 1100362895 號令,自即日廢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發布銀行辦理台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得不受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規定情形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97 年 05 月 30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