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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第 3 條規定 之相關格式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95 年 06 月 08 日

要旨

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第 3 條規定 之相關格式

主旨

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第 3 條規定 之相關格式

法規內容

依據「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九條,及「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相關格式如附件。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銀行局、本會保險局、本會檢查局、本會法律事務處(均含附件)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第 3 條規定 之相關格式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95 年 06 月 08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