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2、 3 款所稱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比例
要旨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2、 3 款所稱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比例
主旨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2、 3 款所稱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比例
法規內容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3 款所稱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應以公開發行公司直接持股比例,連同其投資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之他公司所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股份一併計算,前述所稱他公司,包括他公司本身及依前開方式計算直接及間接投資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另一他公司,餘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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