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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2、 3 款所稱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比例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97 年 02 月 12 日

要旨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2、 3 款所稱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比例

主旨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2、 3 款所稱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比例

法規內容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3 款所稱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應以公開發行公司直接持股比例,連同其投資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之他公司所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股份一併計算,前述所稱他公司,包括他公司本身及依前開方式計算直接及間接投資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另一他公司,餘類推。

正 本:貼本會、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事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2、 3 款所稱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比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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