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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依證券交易法第 41 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時,如帳上有未實現重估增值,可否計入股東權益減項之疑義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97 年 02 月 15 日

要旨

所詢依證券交易法第 41 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時,如帳上有未實現重估增值,可否計入股東權益減項之疑義

主旨

所詢依證券交易法第 41 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時,如帳上有未實現重估增值,可否計入股東權益減項之疑義

法規內容

主  旨:所詢依證券交易法第 41 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時,如帳上有未實現重估增值,可否計入股東權益減項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事務所 97 年 1 月 3 日勤眾(審)9700062 號函。

二、有關未實現利益是否包含未實現重估增值,且得作為股東權益減項之抵銷乙節:

(一)依本會 95 年 1 月 27 日金管證一字第 0950000507 號令釋規定,未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於 96 年度開始及以後年度決議分配前一年度盈餘時,應依證券交易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就帳列股東權益項下之「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金額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第二年以後年度,續就當年度「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與前一年度之差額,補提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為可分配盈餘。是以,未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尚不得以股東權益其他項目之未實現利益作為「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金額之抵銷。

(二)另上市、上櫃公司並應就帳列股東權益減項淨額,依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89 年 1 月 3 日(89)台財證(一)字第100116 號公告規定計特別盈餘公積。至有關股東權益減項淨額之計算,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9 條第 4 款規定之項目,包括未實現重估增值。

三、有關子公司產生「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並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而母公司於認列子公司帳列之「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後,特別盈餘公積之提列乙節,母公司及子公司若為公開發行公司者,請按前揭本會95 年 1 月 27 日令釋及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89 年 1月 3 日公告規定辦理。

正  本: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仲偉會計師】副  本: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詢依證券交易法第 41 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時,如帳上有未實現重估增值,可否計入股東權益減項之疑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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