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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質權人實行質權取得上市有價證券所有權,無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但書第 2 款規定之適用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99 年 06 月 09 日

要旨

質權人實行質權取得上市有價證券所有權,無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但書第 2 款規定之適用

主旨

質權人實行質權取得上市有價證券所有權,無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但書第 2 款規定之適用

法規內容

主 旨:質權人實行質權取得上市有價證券所有權,無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但書 第 2 款規定之適用,請確實辦理,並轉知股務機構,請 查照。說 明:按民法第 893 條規定:「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者,得 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 ,質物之所有權移屬於質權人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之規定」,則 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質權人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 而受清償,亦可約定將質物之所有權移屬於質權人,並非強制規定質物之 所有權必須移屬於質權人。正 本: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質權人實行質權取得上市有價證券所有權,無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但書第 2 款規定之適用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99 年 06 月 09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