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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開放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外國企業來臺第一上市(櫃)公司及第二上市(櫃)公司上市(櫃)前承銷之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以及前揭公司現金增資承銷股票或再次發行之臺灣存託憑證

會議日期 99 年 10 月 04 日

要旨

開放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外國企業來臺第一上市(櫃)公司及第二上市(櫃)公司上市(櫃)前承銷之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以及前揭公司現金增資承銷股票或再次發行之臺灣存託憑證

主旨

開放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外國企業來臺第一上市(櫃)公司及第二上市(櫃)公司上市(櫃)前承銷之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以及前揭公司現金增資承銷股票或再次發行之臺灣存託憑證

法規內容

一、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六款規 定,核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所規定之第一上市 (櫃)公司及第二上市(櫃)公司上市(櫃)前承銷之股票或臺灣存 託憑證,以及前揭公司現金增資承銷股票或再次發行之臺灣存託憑證 ,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之證券範圍。 二、本令自即日起生效。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中央銀行(外匯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 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各保管銀行、本會 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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