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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部人因清算公司分派財產而取得之公司股票,應符合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取得之規定

會議日期 99 年 11 月 16 日

要旨

內部人因清算公司分派財產而取得之公司股票,應符合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取得之規定

主旨

內部人因清算公司分派財產而取得之公司股票,應符合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取得之規定

法規內容

主 旨:內部人因所投資之公司進行清算而取得所屬公司股票有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適用,請 查照。說 明:一、清算公司所持有之上市股票,因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禁止其場外交 易,僅可自市場賣出,以現金分派予股東。倘清算公司具內部人身分 ,其股東非屬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之 2 第 1 項第 3 款所稱之特 定人,亦不得以持股分配,先予敘明。 二、內部人因清算公司分派賸餘財產而取得所屬公司股票,屬證券交易法 第 157 條之取得,以股票交付日為取得時點,上櫃股票以取得當日 所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為取得成本,興櫃股票則以取得當日所屬公 司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為取得成本。正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 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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