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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開放具本國國籍及外國國籍之自然人,放棄一國籍而成為單一國籍身分後,其原持有之上市(櫃)股票,得向證券商申請辦理股票匯撥作業

會議日期 99 年 11 月 30 日

要旨

開放具本國國籍及外國國籍之自然人,放棄一國籍而成為單一國籍身分後,其原持有之上市(櫃)股票,得向證券商申請辦理股票匯撥作業

主旨

開放具本國國籍及外國國籍之自然人,放棄一國籍而成為單一國籍身分後,其原持有之上市(櫃)股票,得向證券商申請辦理股票匯撥作業

法規內容

一、開放具本國國籍及外國國籍之自然人,放棄一國籍而成為單一國籍身分後,其原持有之上市(櫃)股票,得向證券商申請辦理股票匯撥作業;惟如涉應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及外國人投資條例規定辦理者,仍應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核准。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中央銀行外匯局、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各保管銀行、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管理處、檢查局、銀行局)、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10.30 金管證券字第 1040038321 號令自即日廢止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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