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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應公告或申報之事項,應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會議日期 99 年 12 月 08 日

要旨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應公告或申報之事項,應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主旨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應公告或申報之事項,應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法規內容

一、公開發行公司辦理下列法令規定應公告或申報之事項,應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一)股權資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五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及「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二)庫藏股:「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三)財務資訊及內部控制:「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七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四)募集發行及私募:「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公開發行公司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變更應注意事項」。

(五)公司治理:「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二、公開發行公司辦理前項應公告申報事項,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所訂「公開發行公司網路申報公開資訊應注意事項」之作業規範辦理。

三、目前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為「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sii.twse.com.tw)。

四、為維護傳輸資料之安全及正確性,公開發行公司應取得網路認證。

五、公開發行公司已依第一點規定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除下列項目尚須辦理書面申報及抄送相關單位外,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

(一)須向本會辦理書面申報項目:

1.庫藏股申報作業:「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之應行申報事項。

2.公開收購申報作業:「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之應行申報事項。

3.取得股份申報作業:「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第五點及第六點之應行申報事項。

4.財務報告(包括年度、半年度及第一、三季)及財務預測。

(二)書面抄送相關單位之項目及抄送單位:

1.財務報告(包括年度、半年度及第一、三季)及財務預測:抄送證交所、櫃買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證基會)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券商公會)。

2.年報:抄送證交所、櫃買中心、證基會及券商公會。

3.公開說明書:抄送證交所、櫃買中心、證基會及券商公會。

六、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一○○○三六三九號公告,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會資訊管理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1.06.28 台財證一字第 0910003639號公告自即日廢止)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8.06 金管證發字第 10400293346 號令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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