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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符合公司章程未明定董事之適用日期或條件,原已選任登記之獨立董事應予解任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98 年 06 月 23 日

要旨

為符合公司章程未明定董事之適用日期或條件,原已選任登記之獨立董事應予解任

主旨

為符合公司章程未明定董事之適用日期或條件,原已選任登記之獨立董事應予解任

法規內容

上市櫃公司如於 98 年度股東會決議修改公司章程刪除獨立董事條文,99 年度全面改選董事,若該章程未明定適用日期或條件,原已選任登記之獨 立董事應予解任,以符合章程之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符合公司章程未明定董事之適用日期或條件,原已選任登記之獨立董事應予解任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98 年 06 月 23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