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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經本會核准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以下 簡稱全委業者)之關係企業人員介紹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客戶予該投信投顧 事業是否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相關管理法令乙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0 年 04 月 25 日

要旨

所詢經本會核准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以下簡稱全委業者)之關係企業人員介紹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客戶予該投信投顧事業是否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相關管理法令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主旨

所詢經本會核准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以下簡稱全委業者)之關係企業人員介紹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客戶予該投信投顧事業是否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相關管理法令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復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貴公會 100 年 3 月 31 日中信顧字第 1000002700 號函。

二、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13 條第 2 項第 16 款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19 條第 2 項第 10 款之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利用非專職人員招攬客戶或給付不合理之佣金。全委業者利用關係企業人員介紹客戶是否涉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相關管理法令,應就個案之事實予以認定。

三、全委業者若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擔任合作機構,由合作機構介紹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客戶,應簽訂合作契約並確實依本會 98 年6 月 30 日金管證投字第 0980028515 號函規定辦理。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副 本: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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