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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具本國國籍及外國國籍之自然人,得向證券商申請辦理匯撥作業」之令

會議日期 104 年 10 月 30 日

要旨

有關「具本國國籍及外國國籍之自然人,得向證券商申請辦理匯撥作業」之令

主旨

有關「具本國國籍及外國國籍之自然人,得向證券商申請辦理匯撥作業」之令

法規內容

一、具本國國籍及外國國籍之自然人,放棄一國籍而成為單一國籍身分後,其原持有之上市(櫃)有價證券及興櫃公司股票,得向證券商申請辦理匯撥作業;惟如涉應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及外國人投資條例規定辦理者,仍應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核准。

二、具本國國籍及外國國籍之自然人,切結同意註銷原外國國籍自然人帳戶後,其原持有之上市(櫃)有價證券及興櫃公司股票,得向證券商申請辦理匯撥至本國國籍自然人帳戶。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金管證券字第○九九○○六六五二八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各保管銀行(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11.30 金管證券字第 0990066528 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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