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令
要旨
有關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基金受益憑證得為櫃檯買賣之有價證券。
二、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所定規定辦理。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令
有關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令
一、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基金受益憑證得為櫃檯買賣之有價證券。
二、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所定規定辦理。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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