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七日證期(券)字第一O三OO三四八九八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要旨
本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七日證期(券)字第一O三OO三四八九八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旨
本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七日證期(券)字第一O三OO三四八九八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本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七日證期(券)字第一O三OO三四八九八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賀○珩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子女士)(均含附件)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民國 103 年 9 月 17 日證期(券)字第 1030034898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