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四年三月二日(八四)台財證(三)第OO四六一號函、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八八)台財證(三)第二一八七三號函及第二一八七三之一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要旨
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四年三月二日(八四)台財證(三)第OO四六一號函、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八八)台財證(三)第二一八七三號函及第二一八七三之一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旨
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四年三月二日(八四)台財證(三)第OO四六一號函、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八八)台財證(三)第二一八七三號函及第二一八七三之一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四年三月二日(八四)台財證(三)第 OO四六一號函、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八八)台財證(三)第二一八七三號函及第二一八七三之一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子女士)、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84 年 3 月 2 日(八四)台財證(三)第 0046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8 年 4 月 21 日
(八八)台財證(三)第 21873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8 年 4 月 21 日
(八八)台財證(三)第 21873-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