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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7條規定之令
要旨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7條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7條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得接受客戶當日以同一帳戶為融資買進融券賣出同種有價證券相抵後之餘額交割,不適用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第六款本文。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八二)台財證(二)第○二八五○號函,依本會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一○三八二九○一五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