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總說明及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要旨
檢送「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總說明及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主旨
檢送「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總說明及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法規內容
主 旨:檢送「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總說明及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旨揭法規業經本會於 111 年 11 月 7 日以金管證券字第 1110384693號令修正發布,另配合該規定修正,本會同日修正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問答集,並置於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問答集位置:首頁>便民服務>問答集)。針對問答集二(二)由貴公會確認信託商品是否屬首案部分,請妥善規劃相關作業流程及內部審核機制報會。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宏先生)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銀行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銘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誠先生)、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朱○強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代表人林○輝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子女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