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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投資違法案件裁罰基準」第二點修正規定,請依說明二確實辦理,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1 年 11 月 18 日

要旨

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投資違法案件裁罰基準」第二點修正規定,請依說明二確實辦理,請查照。

主旨

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投資違法案件裁罰基準」第二點修正規定,請依說明二確實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投資違法案件裁罰基準」第二點修正規定,請依說明二確實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旨揭行政規則業經本會於 111 年 11 月 18 日以金管證券字第 1110385022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起生效。

二、為防止陸資利用他人名義來臺投資,請貴公司加強向保管機構及證券商宣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3 條之 1 及旨揭裁罰基準最新修正情形,暨目前僅開放大陸地區證券、銀行及保險主管機關核准之合格機構投資者(QDII)得投資我國股市,非屬上述合格機構投資者之大陸地區投資人不得來臺投資;另請保管機構受託代理外資開戶時,請外資落實 KYC 作業與確切遵守我國相關管理辦法及證券期貨交易管理法令。

正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銘先生)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大陸委員會、經濟部、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誠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宏先生)、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朱○強先生)、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心先生)、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君女士)、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子女士)(均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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