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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配合證券市場發展需要,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2 年 02 月 23 日

要旨

為配合證券市場發展需要,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主旨

為配合證券市場發展需要,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為配合證券市場發展需要,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為維持國內證券市場之秩序及穩定,本會前採行措施如下:

(一)111 年 7 月 14 日以金管證投字第 1110383080 號函知,自 111年 7 月 15 日起,投資人經授信機構同意,得以具有市場流動性且能被客觀合理評估價值之其他擔保品,補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差額。

(二)111 年 10 月 21 日以金管證投字第 1110384671 號函知,自即日起,投資人融券賣出或向證交所借券系統、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券賣出上市(櫃)股票及臺灣存託憑證,該有價證券之當日收盤價跌幅達 3.5%以上,次一交易日不得以低於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融券及借券賣出,惟次一交易日之收盤價跌幅仍達 3.5%以上,則持續進行價格限制措施。但證券商及期貨商因辦理業務之買賣報價或避險需求所為之融券及借券賣出,不在此限。

二、前揭本會 111 年 7 月 14 日金管證投字第 1110383080 號函自112 年 2 月 24 日起停止適用;本會 111 年 10 月 21 日金管證投字第 1110384671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三、請轉知各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配合辦理。

正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銘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誠先生)副 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宏先生)、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朱○強先生)、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龔○興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子女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14 日金管證投字第 1110383080 號函,自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起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金管證投字第 1110384671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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