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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12 年 03 月 13 日

要旨

有關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受託買賣有價證券,係指受託於我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上市有價證券及透過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電腦交易系統買賣上櫃有價證券。同法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受託買賣成交契約數,係指受託於依期貨交易法第八條設立之期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成交契約數。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台財證三字第 ○九一○○○六四○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1 年 12 月30 日台財證三字第 0910006401 號令,自即日廢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13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