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25條、第28條之2、第157條及第157條之1規定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12 年 10 月 04 日

要旨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25條、第28條之2、第157條及第157條之1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25條、第28條之2、第157條及第157條之1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百五十七條及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規定之經理人,其適用範圍訂定如下

(一)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

(二)副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

(三)協理及相當等級者

(四)財務部門主管

(五)會計部門主管

(六)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台財證三字第○九二○○○一三○一號令(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2 年 3 月27 日台財證三字第 0930001301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25條、第28條之2、第157條及第157條之1規定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