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台財證二字第O九二O一OO四七九號函(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要旨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台財證二字第O九二O一OO四七九號函(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旨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台財證二字第O九二O一OO四七九號函(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台財證二字第O九二O一OO四七九號函(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宏先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銘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誠先生)、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子女士)、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均含附件)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2 年 3 月 27 日台財證二字第 0920100479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