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證券自營商得購買非屬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受託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私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令
要旨
證券自營商得購買非屬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受託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私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令
主旨
證券自營商得購買非屬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受託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私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據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私募特定人範圍投資說明書內容及轉讓限制準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證券自營商得購買非屬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受託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私募之受益證券,或依該條例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私募之資產基礎證券,且渠等證券最近一年內(以最新發布者為準)信用評等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a2 級(含)以上。
(二)經 S&P Global Ratings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含)以上。
(三)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含)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級(含)以上。
三、證券自營商購買前揭證券,其購買限額及作業程序規範,仍應依本會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一○三八一○六二號令規定辦理。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台財證二字第○九二○一○○四七九號函(清單如附件),依本會一百十二年十月十七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二○三八四三五六一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