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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45條第3項規定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12 年 11 月 02 日

要旨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45條第3項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45條第3項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之規定,因擔任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為應買應賣及報價義務而取得之證券商股票,尚非屬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所指「投資」之範疇。

三、為避免推薦證券商涉及影響或參與他證券商之經營,推薦證券商於持有所推薦證券商股票時,其表決權之行使,應比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且推薦證券商持有所推薦證券商之股份總額,應以前揭審查準則第八條第四項所規定之股數為上限。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台財證二字第○九一○○○三三七六號函(清單如附件),依本會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二○三八四七一○一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45條第3項規定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發布,要旨:有關證券交易法第45條第3項規定之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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