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1條規定之令
要旨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1條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1條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證券商辦理下列法令規定應公告或申報之事項,應向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s://sii.twse.com.tw) 進行申報傳輸:
(一)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之財務報告。
(二)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
二、證券商已依前點規定申報傳輸,除財務報告尚須向本會辦理書面申報外,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
三、公開發行股票之證券商,亦應依本會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三日金管證券字第一○八○三六一一八八號令,辦理公開發行公司應公告或申報事項之相關作業。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九○)台財證(二)字第○○三九三三號函(清單如附件),依本會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一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二○三八四五六九一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編註: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5 年 3 月 10 日金管證券字第 1150380806 號令,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