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5條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4條規定之令
要旨
有關「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5條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4條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5條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4條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四條規定,訂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申報書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格式如附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金管證交字第一○五○○四五○二○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金管證交字第 10500450201 號令,自即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