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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規定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13 年 03 月 08 日

要旨

有關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據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第十四項規定,為併購目的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者,取得股份應行申報之事項,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規定。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十日生效;本會一百零八年十月九日金管證交字第一○八○三六○五○九號令,自一百十三年五月十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10 月 9 日金管證交字第 1080360509 號令,自一百十三年五月十日廢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規定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08 日發布,要旨:有關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規定之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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