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規定之令
要旨
有關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據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第十四項規定,為併購目的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者,取得股份應行申報之事項,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規定。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十日生效;本會一百零八年十月九日金管證交字第一○八○三六○五○九號令,自一百十三年五月十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10 月 9 日金管證交字第 1080360509 號令,自一百十三年五月十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