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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7條第13款但書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20款但書規定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13 年 03 月 12 日

要旨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7條第13款但書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20款但書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7條第13款但書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20款但書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第十三款但書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款但書規定辦理。

二、依本會一百十年十一月十八日金管證投字第一一○○三六四八六五號令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透過演算法(Algorithm) 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Robo-Advisor)者,事先與客戶於契約中約定在達到執行門檻且符合再平衡交易之約定條件之情況時,得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再平衡交易。

三、證券商接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委託,為客戶執行前點再平衡交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證券商應依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就實際執行方式、資訊安全、權責劃分、客戶資訊揭露及權益保障、投資標的限制等事項,訂定內部控制制度,並確實執行。

(二)證券商應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客戶簽訂三方契約,契約應載明事項由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同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另定之。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7條第13款但書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20款但書規定之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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