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所稱「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之令
要旨
有關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所稱「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之令
主旨
有關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所稱「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之令
法規內容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所稱「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係指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股務事務或第二項規定辦理股東會相關事務者。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金管證三字第○九三○○○五七九○號令(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3 年 12 月 1日金管證三字第 0930005790 號令,自即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