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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相關規定之令

會議日期 113 年 10 月 07 日

要旨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相關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相關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公開發行公司選任獨立董事,應由公司及各獨立董事出具聲明書(如後附參考格式一、二),由公司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市公司及未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送交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及興櫃公司送交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備查,始得適用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查核實施規則有關獨立董事之相關規定。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金管證三字第○九三○○○六二○四號令(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3 年 12 月24 日金管證三字第 0930006204 號令,自即日廢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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