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6款規定之令
要旨
有關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6款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6款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五條第六款規定,核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得經營公開發行公司股東以電腦網頁瀏覽器之電子方式申辦股東開戶及基本資料變更之股務事務資訊傳輸業務。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4 年 10 月 8 日金管證交字第 1140356439 號令,自即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