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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8條規定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14 年 02 月 10 日

要旨

有關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8條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8條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據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證券商財務報告之表格名稱及書表格式如附件,並自編製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財務報告開始適用。

二、證券商財務報告除應依本規定格式揭露資訊外,並應依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三○三八○○○一四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1 月 26 日金管證券字第 11303800014 號令,自即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金管證券字第 11403856097 號令,自即日廢止。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8條規定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10 日發布,要旨:有關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8條規定之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