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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之令

會議日期 114 年 03 月 05 日

要旨

有關「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稱冷熱錢包之部位比例,係指虛擬資產保管商存放客戶虛擬資產於冷熱錢包之部位分別占客戶虛擬資產總市值之比例,虛擬資產保管商符合下列國際資訊安全管理制度標準者,存放客戶虛擬資產於冷錢包之部位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於熱錢包之部位比例不得高於百分之三十);未符合前揭標準者,存放於冷錢包之部位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於熱錢包之部位比例不得高於百分之二十):

(一)虛擬資產保管商之核心系統取得 ISO 27001、27701 或 SOC2 Type2 之國際資訊安全管理制度標準者。

(二)如核心系統涉及委外雲端服務,提供雲端服務之委外廠商取得 ISO27017 、27018 、歐盟雲端服務星級驗證制度(ECSA)或美國雲端安全聯盟(CSA)STAR 之國際資訊安全管理制度標準。

二、前點所稱核心系統係指直接提供客戶保管或支持保管業務持續運作之必要系統,如保管客戶資產、風控及帳務等系統。

三、本令自發布日施行。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金管證券字第 1140385640 號令,自即日廢止。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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